第十条 本规则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会长办公会议解释。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遇有需要表决的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由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为履行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职能,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本规则。

  第六条中国法学会和各研究会召开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可邀请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委员参加。中国法学会接待来访的外国学术团体◆◆★◆★■、学者,可邀请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委员参加。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五年◆★。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承担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研究部一名工作人员兼任学术委员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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