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规定,学位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由学位授予单位制定。
第四十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由学位授予单位制定。
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自主增设的学位授予点,应当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规定◆■◆◆,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学位制度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旨在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的法律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一起学习有关知识。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学位制度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旨在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的法律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一起学习有关知识■★★★■◆。
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五条规定,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第三条规定,学位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自主增设的学位授予点,应当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